花蓮縣議政報導
《海岸管理法》於2015年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,未來將不允許業者為了私利,將國有海岸地從事營利,違法者將可連續開罰直至改善為止,並且劃定一級保護區與二級保護區,例如杉原海岸將屬於一級保護區,此區域是絕對禁止改變其資源條件做使用。
台灣省海岸線共一千五百廿公里,花蓮縣北自和平出海口,南至秀姑溪出海口靜埔,全長一百七十五公里(台東一七二公里、宜蘭縣一○六公里),花蓮縣擁有全台灣最長海岸線,海岸管理計畫確定後 花東海岸觀光發展將首當其衝。
海岸法的宗旨是要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。法案規定,從平均高潮線開始,一直到第一條濱海道路或山脊線的範圍,都屬於海岸地區,並且要在106年內制定出海岸保護計畫,其中又依照自然條件的不同,分為完全禁止開發的一級保護區,和可以有條件開發的二級保護區。根據海岸法規定,一級保護區是由營建署訂定,二級保護區範圍則由地方政府來劃設。在保護區內從事違法行為將處以刑責與罰金外,並立法保障公共通行權,條文規定,近岸海域及公共自然沙灘,不得為獨占性使用,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。
總體而言,海岸管理法就是由內政部先劃定海岸地區範圍,擬訂「整體海岸管理計畫」,再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保護區、及劃設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,並據以分別擬訂海岸保護計畫、海岸防護計畫,透過計畫指導海岸地區的保育與利用,並整合機關的管理權責。
海岸管理法一旦頒布,臨海村落生活圈將幾乎納入一、二級保護區。甚至該法強調,目前已合法興建存在很久的的建物,如有違保護要求,中央將可適度補償後強制拆除。地方政府追求的是優質的開發,但是海岸管理法卻是幾乎全部封殺、禁止,可說是全世界最嚴格的海岸管理法,對地方發展影響相當大。以豐濱鄉為例,該鄉土地已被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綁住,現在又訂出海岸管理法,該法不只管沙灘、還管到臨海地區,以致被影響的民眾均稱海岸管理法根本是「土地戒嚴法」。
許多臨海居民和業者建議海岸管理法應改成海岸發展及管理法,賦予發展獎勵辦法,而不是只有管理和嚴苛的限制。我們支持海岸維持自然的保護政策,但對於臨海居民倚賴的觀光經濟命脈也必須兼顧,對於過度限制和嚴苛的海岸管理法,影響並剝奪臨海居民權益的部分,中央應全面重新檢討和評估。自然的保護管制區限縮了花蓮海岸的觀光發展,縣府應向中央反映臨海居民的實際需求,對於二級保護區的規範,縣府應更加重視臨海鄉親的基本權益。